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多項新規5月施行
時間:200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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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入5月,又一批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開始施行,其中包括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建筑消防、防震減災等多個方面。 新《防震減災法》施行 自2009年5月1日起,修訂后的《防震減災法》開始施行。其中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對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征求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防震減災法》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對于已建成但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具有重大社會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